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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
信息来源:重庆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者:项目与成果办 发布日期:2017-07-24 09:48:57 阅读次数:

主持人简介:

黄锡生,男,1964年生,汉族,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波士顿大学访问学者。任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教授。重庆市“十一五”重点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负责人,重庆市精品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负责人。

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环境保护》等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50余篇,出版法学专著8部,主编教材20余部,主持、参加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课题10余项,获省部级科研奖3项,其中优秀成果二等奖l项。在水权制度、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三峡库区环境安全法律问题、中美环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和我国环保监管模式创新研究等方面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13项。

一、成果的基本情况

重庆大学黄锡生教授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批准号12BFX120;结项证书号20151185;最终成果为专著或研究报告《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未出版),课题组成员有:邓禾、史玉成、蒋春华、韩卫平、刘茜、任洪涛、王国萍、郝翠芳。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和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与之同步的则是环境污染趋于严重、生态系统更趋退化,社会成员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从利益分析的视角出发,环境问题产生并加剧的根源,在于人们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不同利益诉求及其冲突,在这一冲突中生态利益未能恰当地得到确认、衡平和保障。从法制现状看,我国已建立起涵盖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门类相对齐全的环境法律体系,但立法体系渐趋“完备”却未能根本改变我国环境质量整体上每况愈下的状况。之所以存在此种反差,原因正在于环境法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利益衡平功能,尤其是对生态危机时代应当普受关注的生态利益的保护和调整不足。这一问题的存在,又与理论研究对利益衡平问题关注不多直接相关。因此,对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考察,具有弥补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稀薄之处的重要价值,同时可为环境法的废、改、立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进而有助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生态文明的建设,其理论与实践意义不言而喻。

(二)主要内容

本项研究成果从结构上分三大部分共八章,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及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部分,生态利益衡平的基本理论。本部分共有三章,主要从宏观角度对生态利益衡平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1.生态利益原论。生态利益是法学利益谱系中的新型利益。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在满足人的需要时,应当成为受环境法保护和调整的正当利益即“环境利益”:其中,供给服务功能、支持服务功能提供了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和物质基础,与其对应的利益类型可以称之为“资源利益”;调节服务功能、文化服务功能则体现为满足人的生态安全需求和精神需求,其对应的利益类型即“生态利益”。由此,生态利益应当界定为生态系统对人的非物质性需求的满足,包括生态安全利益和生态精神利益。生态利益有公共性、间接性、潜在性、潜伏性的特征。生态利益与资源利益共同的载体是生态环境系统,但资源利益体现为物质利益,可以通过权属制度进行分割,而生态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的特点。法的主要任务是衡平利益,生态利益应当成为法学对生态问题关注的核心。

2.生态利益衡平的基本蕴涵。“生态利益衡平”是指环境立法过程中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生态利益进行确认、保护、限制和救济,以及对生态利益、资源利益、经济利益等不同类型的利益进行动态平衡与合理配置的过程。生态利益的产生、增进和减损,受制于自然规律和人为活动两个方面的交互影响。其中因人为活动造成生态利益增进或减损的后果,往往会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在不同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的冲突。当这种冲突严重威胁到某类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稳定时,法律的介入就有了必要性和正当性。生态利益衡平的方法,主要有利益位阶确认、成本效益分析、利益综合兼顾、利益倾斜保护等。生态利益衡平主要涉及两组关系:依利益类型划分,生态利益衡平包含了生态利益与资源利益、经济利益的衡平等。依主体划分,生态利益衡平包含了不同主体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代际之间的衡平。生态利益衡平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统一,达到环境正义目标。

3.生态利益衡平的学理证成。生态利益衡平有生态学、经济学、哲学、法学等多维度的学理依据。从外部证成的角度分析,生态利益衡平是实现生态价值的必然要求、是协调生态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生态利益诉求的必然要求,具有目标合理性。从内部证成的角度分析,生态利益作为应受环境法保护和调整的正当环境利益,应成为环境法中的重要法益,而生态利益衡平是环境法法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法理正当性。

第二部分,生态利益衡平的制度路径与制度检讨。本部分共有两章,主要从应然与实然两个维度对生态利益衡平法制保障的“理想设计”与“现实状况”进行分析。

1.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路径。生态利益衡平理念需要立法来体现和倡导,不同主体、不同区域、不同代际的生态利益衡平依赖于法制保障。法制路径下生态利益衡平的目标包括协调生态利益的现实冲突、保障生态利益的公平分享、实现生态利益的合理补偿和实现生态文明战略目标。生态利益衡平应遵循的原则有:源头和总量控制原则、普遍保护和利益衡量相结合原则、经济刺激原则、考虑社会经济条件与“成本一收益”相协调原则、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重原则。基于环境法权利本位和义务重心理论的契合,生态利益衡平法制保障的基本框架应从三个层面进行架构:即生态利益有效供给制度、生态利益公平分享制度和生态利益合理补偿制度。

2.生态利益失衡的制度检讨。现行环境法律中的各种制度对生态利益衡平有一定调整功能,但制度设计缺乏对生态利益的整体关照,普遍存在资源利益、经济利益优先而生态利益保护不足的状况,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不充分甚至存在制度缺失。在立法理念上,生态利益衡平理念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在立法体系上,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协调统一;在立法内容上,存在权利和义务失衡现象;在制度设计上,生态利益的有效供给制度保障不足、公平分享制度不健全、补偿制度不合理。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审视,当下生态利益失衡的根源,在于作为正式制度的环境法背后所反映的各种利益的冲突。在各种利益冲突中,社会变迁引起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冲突、个体经济理性增强引起生态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传统发展方式的不可持续性引起代际利益冲突是引起生态利益失衡的根源。

第三部分,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机制。本部分共有三章,主要从生态利益的有效供给、公平分享和合理补偿三个维度对解决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问题进行探析。

1.生态利益有效供给的法制保障。完善生态利益的有效供给制度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构建生态利益供给的正向激励机制,其核心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产业制度,以使生态利益总量不断增加。可通过完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建立健全扶持生态产业的财政金融制度、建立生态购买制度等促进生态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构建对损害生态利益行为的反向约束机制,其核心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制度,以使生态利益总量能够不减少。可通过健全绿色消费制度、生态功能区划制度、环境责任问责制度等强化生态保护。

2.生态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制保障。其一,建立生态福利制度。生态福利是政府无偿提供给每一位公民平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以保障公民平等享受生态利益为依归,以政府向公众无偿提供为基本方式,以提供生态服务为基本内容,是对传统社会福利的拓展。应当通过建立生态福利建设资金保障制度、扩大公共绿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增加生态福利供给;同时,应取消限制公众生态福利的不合理规定,包括适度、适时取消生态观赏区门票,大力推进“拆墙透绿”工程建设等,以确保公众能够切实享有生态利益。其二,建立和完善生态利益区域衡平制度。应以促进人地关系和谐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调节区域间生态利益的公平分享。在制度安排上,应建立生态利益区域协调规划制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经济帮扶制度、区域生态利益交易制度等。其三,构建生态利益代际衡平制度,如后代代理制度、生态利益代际规划制度和代际移转制度等。

3.生态利益合理补偿的法制保障。生态补偿的法学概念可界定为:为保护和协调公众生态利益,由政府、特定的生态受益者、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向特定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利益的重大贡献者以及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生态利益受损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的合理补偿:生态补偿标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在公平目标、经济发展水平、利益平衡因素之间寻求平衡:生态补偿的方式,要在完善政府补偿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场补偿机制当前,应优先考虑生态受益者补偿、生态功能区补偿、生态征收补偿等生态补偿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三)基本观点和创新性

1.基本观点二第一,本课题提出了“生态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新型利益类型,是基于良好而和谐的生态环境所产生的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利益;在某种情况下生态利益可通过经济指标来衡量其价值,是经济利益在生态学领域的表达:良好的生态环境应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由政府无偿提供,社会福利应包括生态福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公共生态福利的权利”等观点。第二,本课题运用了利益衡平理论和法律控制理论,在全面阐述生态利益衡平有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解决当今社会生态利益供给总量不充分、分享不公平和补偿不合理三大生态利益失衡问题为目标,深入研究生态利益衡平制度的应然、实然状态,剖析生态利益失衡的社会现象和制度根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建议。

2.创新性。第一,率先将生态利益界定为经济利益在生态学领域的表达,从而使生态利益具备量化的尺度;将生态利益界定为公共利益,将产生生态利益的生态服务界定为社会公共产品,使其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这是理论的重大突破。第二,第一次正式提出生态福利的概念并提出政府应向公众提供生态福利的观点,拓展了社会福利的视野和范围,这也是理论创新的亮点之一。第三,提出建立生态质量标准制度、生态价值评估制度、生态产业激励制度、财产权利限制制度、生态利益公平分享制度等.具有制度首创意义。第四,以生态利益衡平为主线,将生态利益失衡的表现归纳为供给不足、分配不公和补偿不力三方面,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制度建议,这是对生态利益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三、成果的价值和影响

(一)成果的学术价值

1.本课题的成果,弥补了我国学界对生态利益方面研究的理论空白和不足,夯实了我国社会利益关系问题研究的基础,为学界今后研究有关生态利益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本课题通过对生态效益“三律”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提出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纠正单纯偏重经济规律而忽视自然规律,或偏重经济规律而忽视法律制度建设的倾向,研究方法和思路均有重要学术价值。

(二)成果的应用价值

1.本课题的成果,为党和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了有益参考,为立法部门制定有关环境法律提供了建议,为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2.本课题的成果,有利于平衡生态补偿实践中各类主体的利益。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借助法律手段的调整作用,平衡生态服务提供者、生态服务购买者、生态服务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成果的社会影响

生态利益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新型利益类型,生态利益的衡平是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存在生态利益供给不充足、分享不公平、补偿不合理等三大生态利益失衡问题,这已成为摆在党和国家决策者面前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学者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因此,从法学视角研究生态利益衡平问题非常必要,特别是对生态利益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生态利益衡平的制度保障问题的研究,尤为迫切。本课题正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己任。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产生了相当积极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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