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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发布者:项目与成果办 发布日期:2017-12-22 15:43:39 阅读次数:

作者简介:

焦艳鹏,男,1979年生于山西长治,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助理。焦艳鹏教授于2011年获澳门大学颁发的首个法学博士学位,是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重庆市“百人计划”特聘专家,其主要研究领域为生态环境的刑法治理。

一、成果的基本情况

《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刊发于《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第75页—98页),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形式第一次在该刊发表。《中国社会科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主办,被学界誉为国内最高水平的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该刊主要发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

二、核心要旨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科学配置刑法在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与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机能,既要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风险,也应保持刑法的基本品性。生态法益作为人在生态文明时代权利形态之一种,应受到刑法的有效保障。生态法益的有效保障有赖刑事立法中法益的类型化、具体化、可测量化,刑事司法中有效的法益识别与法益度量以及精细化司法的实现。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也受到整体法治价值的牵引与制约,刑法需与宪法、行政法、环境法等共同承载对生态法益进行保障的使命。刑法技术与生态科学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生态社会中刑法对人的价值的实现。

三、主要观点

1.关于生态法益的本体。生态法益并非是生态环境作为主体的法益类型,生态环境作为非人类存在物,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法益主体。人作为法益主体的观念应得到坚持。生态法益是依据宪法或一般人权法准则确立的人在生态环境领域所享有的包括呼吸清洁空气、饮用清洁水源,在安宁、洁净的环境中生活,并可合理享有与利用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的权利或利益。生态法益分为可类型化形态与不可类型化形态两类,可类型化形态包括传统的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不可类型化形态是指除上述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之外的其他法益。不可类型化的生态法益也应成为刑法保护的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管理制度,虽没有造成可类型化生态法益的侵害,但可能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安全利益、秩序利益等,在符合实定法的犯罪构成要素情形下,亦可构成犯罪。

将生态法益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实质客体,可以有效解决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既可以将传统法益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实现基于保障行政法律秩序价值实现的刑法功能的配置,是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并对相关行为做犯罪化处理的有力解释工具。

2.关于生态法益保障的刑法机制。作为新型法益,生态法益的保障需要传统刑法机制在立法、司法与刑罚执行过程中做如下调试与优化:(1)在刑事立法机制方面。应注重刑法多元机能的协调配置,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法益化,并努力实现生态法益的类型化、具体化、可测量化,使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做到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罪状清晰、罪刑相当,不断提升环境刑事立法的科学性;(2)在刑事司法机制方面。需大力加强司法官对生态环境案件的法益衡量能力,以充分辩论、有效辩护等为工具推进庭审实质化,在个案中实现对生态法益的有效识别与度量,进行精细化司法,努力促进个案公正;(3)在刑罚执行机制方面。应合理配置刑罚的惩罚功能、预防功能与恢复功能。生态修复责任在本质上是填补性民事责任,不宜通过刑罚执行方式配置生态修复责任,更不宜将此种责任与刑事责任混同。环境犯罪的刑罚执行应以有期徒刑、罚金刑等的有效执行为主,惩罚与预防仍是环境刑法的主要功能。

3.关于环境正义与刑事正义的耦合。(1)环境正义与刑事正义的二分是环境司法中司法官思维的主要梗结。虽然环境正义已经演化为法律规范体系,但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人们所衍生出的正义观具有浓厚的整体主义色彩,在此种正义观念之下人们追求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结果,而较少关注为实现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方式与手段的合规性、合法性甚至道德符合性。(2)环境犯罪中的刑事正义既表现为犯罪行为被否定评价、行为人被刑法惩治,也表现为行为人受到了刑法的公正对待,而没有被滥施刑罚或剥夺自由与财产。个案公正是刑事正义的载体。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为回应国家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政策,直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追求,在个案中对行为人的辩护关注有限,对不同入罪标准的关系掌握有限,对主客观相一致的认知程度有限。(3)要高度认识到环境刑事政策虽然是环境领域的刑事政策,但作为刑事政策之一种,在本质上仍应通过司法判决体现正义,要坚持案件判决书是运送刑事正义的唯一载体的观念,加强对个案的精细化司法,以刑法机制的有效发挥促进环境法治,进而促进环境保护,实现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统一。

4.关于法治的系统性与刑法的有限性。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提升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保障生态文明,需充分运用刑法机制,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刑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及刑法机制的运作需要法治系统中其它法律机制的协调配置与功能衔接,所以尚需在法治系统视野之下加强刑法机制与宪法机制、行政法机制、环境法机制等的系统连接与功能共建。生态文明时代,人的法益趋向多元化与复杂化,刑法需做出更多调校与适应。当然,不管如何调适,刑法的目的在于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保障与促进,仍应是刑法所承载的亘古不变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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