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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
信息来源:重庆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者:项目与成果办 发布日期:2017-07-05 15:45:47 阅读次数:

主持人简介:

陈晴,男,1974年生,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经济与环境资源法系副主任、重庆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2005-2006年第二批“西部之光”访问学者:2010年参加“重庆市第八期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长期从事宏观调控法及金融财税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先后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现代财经》《税务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主研国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近10项;出版学术著作l部,参编学术专著3部;主编或参编教材近10部;《重庆经济要素区域空间配置效应及可持续增长对策研究》获2010年“第二届重庆市发展研究奖”三等奖:

一、成果的基本情况

重庆大学陈晴副教授主持的2009年度规划项目《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批准号2009FX07;结项证书号2015304;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有:杨署东、林全玲、范卫红、冯新云。

二、成果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和意义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民间和外来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改善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化解金融风险,活跃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重庆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区域性的领先优势,但仍存在总体规模不大、投资活跃度较低、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等问题,阻碍和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也较为复杂。与此同时,股权投资基金还是把“双刃剑”,股权资本既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要素,也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从而有可能成为经济泡沫的“催化剂”,这在非成熟市场以及制度不完备的国家或地区显得尤为突出。金融与经济之间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而法律则是决定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在相对集中与统一的金融立法体制之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健全、优化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对策体系,将在有效地规范交易,防范风险、维护秩序的同时,为促进重庆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结合重庆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内陆股权投资基金高地的功能与定位,以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为视角,在深入分析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趋势的基础上,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律.以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为突破口,加强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运行的法律对策研究,对于推动重庆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立和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主要内容

1.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范畴。第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外延。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主要采取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其他类股权工具投资以及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最终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以获利的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拟投资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可以将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增长型基金,目前国内大多数股权投资基金就是属于第三种类型基金。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界线越来越模糊。第二,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与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周期性运作、组合性投资、发行灵活和成本较低、投资期限较长导致流动性较差、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等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中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符合股权投资风险控制与激励要求,成为最主流的组织形式。

2.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及评价。第一,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2008年10月,重庆市政府发布《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并加大了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迎来重庆股权投资的第一次发展高潮:2008年11月,重庆首个有限合伙制基金——重庆汉能科技创投基金设立:2009年5月,西部第一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美国亿泰落户重庆。经过近8年的扶持与培育,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第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评价。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实力显著增强,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化程度逐步提升,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行逐步规范化。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股权投资类企业分布不均、投资活跃程度较低、投资环境和制度保障仍需加强都是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3.制约重庆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面临着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制度供给、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的障碍:第一,社会经济方面。经济增长迅速但总量偏小,适合的企业或项目数量偏少,市场规模受限,交易活跃度不高;金融业发展存在结构性缺陷,创新性能力不强,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较突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展落差较大,生产要素向都市区单向集聚明显,向外辐射有限。第二,管理体制方面。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过度监管与监管缺失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客观上制约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第三,制度供给方面。受现行的纵向立法权配置的限制,地方政府在立法方面的空间较小。第四,发展环境方面。社会信用体系薄弱,交易成本较高,市场化程度不高,专业人才短缺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4.促进重庆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对策。应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放纵市场自由发展也不能过度干预市场取代市场的调节作用。中央对于重庆市的发展定位,可为促进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创新性经济发展提供契机,积极探索地方立法的可行性,扩大政策的自主空间,敢于先行先试。在鼓励创新和监管管理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重点扶持参与企业重组或投资于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设计和对接。整合现行政策与规范,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金融“实验权”,积极探索地方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新思路、新体制,为将重庆打造成为股权投资高地提供制度保障,并不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健全行业自律,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增强行业公信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安全、公平、高效的竞争秩序,真正让股权投资为重庆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基本观点和创新性

1.基本观点。第一,加快地方专项立法,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法律制度的供给不仅需要中央层面的基本制度立法,还需要地方立法的配套。重庆应制定《重庆市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条例》,解决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监管规则以及优惠政策等问题,并整合和完善我市现有规范体系。第二,充分体现股权投资立法的地方特色。重庆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制造业比重大,传统产业产能过剩、新兴产业发展不足,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势在必行。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融资优势,做大做强产业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应成为未来地方立法的突破口和特色所在。第三,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多元化退出机制。加大优质项目的遴选和培育,鼓励资产重组;明确交易平台功能定位,统一和创新交易模式,健全包括投资者准人、信息披露、交易规则等制度,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功能,对接全国新三板市场,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元化的退出通道。第四,加强股权投资基金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加快金融创新与开放,扩大金融市场规模,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减少行政干预,营造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统筹协调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探索建立两级金融协同监管体制,加强高端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第五,充分发挥软法的调整功能,加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多样,行业发展快,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宜过分依赖政府监督的“硬法治理”,更适合“软法”监管,即通过行业组织制定包括准入条件、服务标准、行业准则、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自律为核心的柔性监管。

2.创新性。第_,研究视野的创新。借鉴经济学、金融学对股权投资基金研究的成果,以股权投资基金运行规律为基础,在更高层次上探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调整机制,并立足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趋势,探索中央与地方金融立法的协调与促进,加快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法制环境建设。第二,研究内容的创新。将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律,重庆市股权投资基金现状及发展障碍,法律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关系以及法律调整的原则、方式及范围等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使得在此基础之上所提出的重庆地方性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对策更具针对性和现实回应性。第三,主要观点的创新。正确处理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决定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挑战:从地方立法到全国立法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路径有利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法制化进程;股权投资基金宜采取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柔性监管等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参考价值。

三、成果的价值和影响

(一)成果的学术价值

以重庆市的区域性情况为研究对象而使得本课题研究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有利于以股权投资基金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为突破口,探讨地方政府在鼓励本地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制度空间和实现机制,完善地方金融法制建设理论,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

(二)成果的应用价值

本课题研究立足于实证分析,既有纵向的梳理,又有横向的比较,可以为重庆市在“十i五”期间,制定产业规划,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参考=其中,关于制定《重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条例》等建议,有利于整合现行分散的规范和政策,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提升地方金融立法质量。

(三)成果的社会影响

课题组围绕研究主题发表了一系列的学术论文,分析了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之间的关系,构建了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就如何充分发挥地方政策及制度优势,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进行了思考,并从市场准入、优惠政策及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地方立法建议,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研究报告综合了上述阶段性研究成果,从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央地立法权配置、发展环境等方面分析了目前阻碍重庆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成因,并立足重庆市的发展规划,就如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在重庆建设股权投资高地以及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政府工作中发挥参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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