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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8月试行)
信息来源:重庆市社科联 发布者:综合与基地办 发布日期:2017-03-23 16:52: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类社科组织(或单位)策划、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项目(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项目”)管理,提高我市社科普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普活动项目,是指我市各级各类社科组织,围绕全市社科普及工作的总体安排或提升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需要,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实际而策划、组织并经市社科联确认的,利用市级财政专项社科普及经费(以下简称“社科普及专项经费”)设立的各类社科普及主题活动或特色普及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活动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明晰、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科普活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环节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社科联各年度组织或委托实施的科普活动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活动项目的支持范围是:

(一)各类社科普及活动(包括为普及社会科学而开展的普及型报告会、专题讲座、大型图文展、咨询交流、知识竞赛等各类社科普及主题或特色活动)。

(二)社科普及载体建设(指在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和体制机制建设等,如:主要用于社科普及的出版物、大众媒体及新媒体、报纸专栏和专版、广播节目、电视栏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站、社科普及网页等社科普及载体和社科普及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三)其它创意类社科普及项目(如:围绕提升我市广大社会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而策划、创作、生产的社科普及系列产品等)。

第五条  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我市科普活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普活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及其市社科联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科普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社科联每年初发出组织开展xxxx年度科普活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市社科联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真填写《xxxx年度全市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并签章确认后再提交市社科联普及部。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并符合下列前三个条件之一:

(一)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社科类社会组织等;

(二)市级社科普及基地;

(三)其他承担社会公益性科普活动的组织或者机构;

(四)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提供1:1以上项目配套经费的能力。

鼓励多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一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普活动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的正在实施的市级科普活动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组成员参加正在实施的市级科普活动项目不超过2项;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普活动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申报工作结束后,在市社科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由市社科联组织社科普及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意见择优确定资助的科普活动项目。

第十条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签字、盖章等程序是否完善;

(二)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普活动项目,市社科联组织社科普及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项目立项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社科联社科普及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二条

(一)科普活动项目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后,由市社科联组织社科普及专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示范性、引领性、社会效益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分为“建议立项”、“不予立项”两种。对建议立项的项目,要确定资助金额。

(三)评审结果为“建议立项”的项目,如果需对目标任务、活动规模、组织方式等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的,由市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调整、完善意见和建议,并确定资助金额。

(四)所有建议立项的项目均需经市社科联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正式批准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市社科联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与市社科联签订《重庆市xxxx年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四条  科普活动项目实行项目承办单位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了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细化和完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并参与项目实施;

(三)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任务,检查、督促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以及任务书规定的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

(五)在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项目实施时间从签订《任务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负责项目实施情况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办单位可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市社科联核准后执行。

(一)项目主要内容调整变化较大的;

(二)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项目合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6个月以内的(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

(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科目内调整超过50%(含)。

对任务书作调整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社科联签订补充任务书。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

逾期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逾期20日内书面向市社科联报告逾期未完成项目任务的相关情况,由市社科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继续实施或者撤销项目的决定;需继续实施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与市社科联签订补充任务书;需撤销项目的,由市社科联下达项目撤销通知书。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向市社科联提交结项申请及结项验收材料。

第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社科联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市社科联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一)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项目;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方案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三)验收时间逾期超过半年仍未验收的项目;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它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五)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项目。

第二十条  科普活动项目由市社科联组织社科普及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验收采取现场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或者“不通过”两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接受专家评审验收时,项目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作报告;

(二)项目实施现场照片;

(三)媒体宣传报道证明资料;

(四)受众反馈意见及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佐证资料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普活动项目按照立项评审确定的金额给予市级财政专项社科普及经费资助。

社科普及专项经费资助方式采取无偿拨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  社科普及专项经费可以视项目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和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科普活动项目,社科普及专项经费拨付给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需要向参与单位分拨社科普及专项经费的,应当在任务书中说明,经市社科联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科普及专项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和材料费、展览费、会议费、人力资源费、差旅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支出等;各项经费支出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科普及专项经费应当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按规定需要进行经费审计的项目立项前须进行预算评审;项目验收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时间逾期超过半年仍未验收的和组织管理不力或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以及有严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由市社科联作出撤销处理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社科普及专项经费按照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专业评估机构和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申报和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作为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市社科联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撤销项目、取消申报与评审项目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对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市社科联可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督促该项目完善后再次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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