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扶持我市中青年社科研究者成长,鼓励开展学术研究,推进学术创新,推出高水平成果,进一步培育高级别社科项目,根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9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和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范围
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学科分类,即马克思主义·科社、党史·党建、哲学、理论经济、应用经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民族问题研究、宗教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人口学、统计学、体育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其他学科按相近原则归并到前述相关学科。
二、申请人的条件
1.凡符合博士项目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博士项目;不符合博士项目申请条件的,申请培育项目。
2.凡申请人获得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不得申请。
3.申请博士项目或培育项目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在“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系统” 中(市社科联网站界面的“规划项目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注册后(之前已注册的可直接进入),在博士项目(或者培育项目)中,按照提示内容进行填写、上传和提交。
2.申请项目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网上审核同意后提交,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四、申报时间
1. 各项目申请人校内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中午12:00;
社科处联系人:卢锐(65105591)邮箱:cquskc@163.com
社科联联系电话:67732295;电子邮箱:cqpopss@126.com。
附件:1.2019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的申报说明
2.2019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的申报说明
社科处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
2019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的申报说明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系市委党校、重庆社科院、市级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含部队院校)、各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在岗职工;同前述单位具有聘用关系者也可申报;
3.作为负责人(主持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参加其他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4.已获博士学位,且获得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相关要求
1.选题应具有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的创新意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无知识产权纠纷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2.自主选题申报,也可对已通过答辩、且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博士论文进行深化研究,但不得用博士论文原题申报;
3.在本次项目申请前,其博士论文成果已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资助的,不得申请;
4.预期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
5.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三、项目立项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市社科联批准,获得立项,并资助一定的研究经费。
四、项目结项
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结项。
1.立项之后研究期限内,其相关或相近选题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立项资助的,可免于鉴定结项;
2.不符合免于鉴定的,需公开发表3篇与其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须有成果标识),审核合格后办理结项;
3.超过3年研究期限的,予以终止或撤项,并按《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2
关于2019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的申报说明
一、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是市委党校、重庆社科院、市级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含部队院校)、各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在岗职工;同前述单位具有聘用关系者也可申报;
3.作为负责人(主持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参加其他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4.39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项目组成员年龄都不得超过39周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相关要求
1.选题应具有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的创新意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2.自主选题申报;
3.预期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
4.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三、项目立项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市社科联批准,获得立项,并资助一定的研究经费。
四、项目结项
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结项。
1.立项之后研究期限内,其相关或相近的选题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立项资助的,可免于鉴定结项。
2.不符合免于鉴定的,需公开发表3篇与其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须有成果标识),审核合格后办理结项。
3.超过3年研究期限的,予以终止或撤项,并按《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