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学是人类社会对自身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及其蕴含的道德伦理问题的哲学反思,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基于公共理性论证的科技价值选择(科技之善或科技“向善”之可能)原则与科技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确切地说,科技伦理学包括科学伦理学与特殊专业化的技术伦理学两个方面,但由于现代技术与科学越来越难以明确分而观之论之(如计算机科学技术、纳米技术、生命〔物〕医学等),因而科技伦理学已然成为学界较为公认的学科概念。事实上,科技伦理伴随人类科技文明始终,古已有之,如斯尤盛。正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崛起与日益强大的功能展示,使得科技伦理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迅速崛起,并毫无疑问地成为现代应用伦理学的主体与前沿,不仅在实质内容和技术方法上,而且在几乎所有方面或层面,影响甚至决定着现代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具体开展,因之也是现代应用伦理学研究中最为紧迫的主题。当然,科技伦理研究本身首先且最为根本的反思焦点在于,现代科技能否且如何“技顺乎道”“技进乎道”,进而“技达乎道”。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或“第一驱动力”,那么,科技伦理就是这个第一驱动力不可缺少的导航器,是人类科技实践能够始终沿着正确价值导向行稳致远的润滑剂和意义源。
科技伦理的“风险”与“难题”
科技伦理之所以凸显为当代最紧迫最重要的应用伦理学课题,首先在于现代科技活动本身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道德伦理问题不仅直接关乎一般应用伦理学问题,而且关乎人类自身文明的价值导向和某些难以确定的社会风险,其复杂性和风险度都远超以往任何时候的科技伦理。德裔美籍伦理学者汉斯·约纳斯在1982年发表的《为什么技术是伦理学的课题:五个理由》一文,被学界公认为现代技术伦理的先声。在该文中,约纳斯提出现代科技之所以需要纳入伦理学研究的五个理由,即:技术之实际后果的矛盾性;技术应用的强制运行;技术实践在全球范围展开的时空影响;现代技术对人类中心论的突破;技术所产生的形而上学问题的“堆积”。约纳斯的“五个理由”其一是指现代科技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应具有正负两面性且相互冲突;其二是指现代技术运用因资本、市场和超高利润等因素的强力驱动而带来的强制性实施,以及这种实施所可能或实际带来的消极影响;其三是指现代科技应用的全球化及其带来的合理监控困难或客观风险;其四是指人类对现代尖端技术及其成果(如智能机器人、大数据等)可能超出人类自身可控能力的担忧;其五是指现代技术及其应用中所蕴含或可能关联的价值评价问题,这些问题超出技术本身的范畴,需要哲学伦理学提供必要的形而上的理论支持。
显而易见,约纳斯提出的“五个理由”都是科技伦理学自我证成的“正当理由”,但未必已然充分。最为复杂而紧要的理由是,一些现代科技的快速应用与扩展形成了许多不可预期的风险或不确定性。比如,“基因编辑”和“克隆技术”的人类自我应用显然会改变作为“自然人”与“社会人”的人类自身的本性或本质,形成非自然的“人工人”,由此带来的直接风险和挑战是:人类自身及其社会生活所赖以进行的法律、道德、伦理甚或生命身份陷入困境甚至有可能被解构。还有,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如何有效解决诸如“私人信息泄露”或“个人隐私权”“数据集权控制”等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可能或者实际已经造成了人类自身及其社会生活的某些不可预期且难以控制的风险。除此之外,科技应用还存在因其被资本市场化而带来新的社会道德伦理问题,譬如:强化社会不公正效应、科学技术人自身的职业道德操守、知识产权保护与被政治化且违背科学原则本身的技术“隔离”和“技术封锁”等,也都是现代科技伦理学必须面对并及时回应的道德伦理新问题,更不用说核能技术的两用(民用与军用)、无人机、核武器、太空武器一类的军事化科技所隐含的更为严重的道德伦理问题了。
总之,现代科技的爆发式增长和无所不及的爆发式扩张,以及某些超级先进技术无所不用其极的实施运用(技术运用军事化作为其极端案例),都给现代人类社会提出了空前紧迫而严峻的挑战,而且我们还必须牢记一点:所有这些新问题都是我们人类自己造成的,也就是说,正是现代人类谋求发展的过程中造成了这些空前的道德伦理新问题,它们既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建构现代科技伦理学的充分正当理由。
科技伦理的“底线”与“高度”
面对不断涌现的科技伦理新问题新挑战,不仅有许多伦理学研究者,而且有许多科学技术专家甚至是科技公司的从业者,都不约而同地给予积极响应,提出各种应对主张甚或科技伦理方案,其中,较为集中的应对主张大都聚焦于如何尽快明确现代科技伦理的“底线”,或曰,如何建构某种普遍有效的科技底线伦理。笔者认同这一主张,但以为建构“底线”仅仅是科技伦理学的基础性工作,不足以成就一套基本完备而合理有效的现代科技伦理学理论,遑论建立一套完备且充分有效的科技伦理实用指南了。
笔者无意奢求科技伦理学的完整理论,也不想——事实上也不可能——奢求建立一整套完备有效且一劳永逸的科技伦理规范系统,尽管这两者都是现代科技伦理学所寻求达成的理想目标。作为一门日益凸显且开放多变的跨学科、跨实践领域的新型综合性研究,科技伦理学首先需要回答和解决的问题确乎是确立科技伦理的“底线”或者科技实践的行为界限。但问题是:科技伦理之“底线”的确立需要首先确立其理论基础和论理方法,否则,所谓“底线”就难免陷入“权宜之计”的困境。迄今为止的科技伦理学之所以在“基本原则”问题上聚讼纷纭,难以归宗,主要原因正在于此。当然,根本说来,任何“底线”都是以某一确定的价值“高度”或者“高限”为定位参照的,无“高限”则无所谓“底线”。有鉴于此,笔者想先通过解析这两个问题,尝试给如何建构科技底线伦理的课题提供一种初步解答。
从哲学伦理学的意义上看,科技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人类科学技术活动内涵的“目的—手段(工具)”之价值关系问题,亦即科学技术的目的诉求与责任承诺的关系问题。如何解答这一问题将决定如何建构科技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并确立其基本研究方法与路径。究极而论,人类所有科技活动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人类自身的文明和福祉,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都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和生活,从远古的钻燧取火到今天的网络信息技术概莫能外。与人类其他活动(如宗教、自我繁衍等)不同的是,科技实践及其进步不仅不断改善着人类生活和社会文明,而且内在地而非外在地不断改善着人类自身的生活品质与生活能力,也就是说,科技改善人自身,使人类自身的智力和能力获得持续增长。因此可以说,一切科学技术首先是“为人的”,同时也是“人为的”,因之始终是“指向人类自身的”。科技的这种价值目的性指向实际上内在地规定了科学技术本身之于人类及其文明的工具/手段性价值,在这一终极意义上说,科技同政治、法律、道德等所有文化或文明创造物一样,都是人类为自身及其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而创造的文化/文明化方式或工具。科技没有独立于人类目的之外的自在目的,即便是纯科学探究(如纯数学和某些特型的天文学探究)也是基于人类自身内在智慧需求的智力探险。
然则,哲学伦理学的终极归结总是抽象的,科技伦理学之“目的—工具/手段”之价值关系还需要有其独特确切的理论概述。笔者姑且以三个汉语命题来陈述科技伦理之三层递进式目的,即:“技顺乎道”“技进乎道”“技达乎道”。所谓“技顺乎道”,是指一切科学技术实践都应该以符合人类基本道德原则为前提和归宿,即科技求真符合道德伦理之善。这是科技伦理的底线原则。所谓“技进乎道”,是指科学技术的求真实践本身能够不断切近道德伦理之求善目标。而所谓“技达乎道”,则是科学技术实践达到求真与求善的高度统一境界,如果将科技与艺术审美的关联纳入整体考量,则可谓科技实践的真善美统一。与这三个层次的目的性原则相应,则可合乎理性地推出科技伦理的三个责任原则,那就是科技伦理的道德无害、道德为善和道德完善三个基本责任承诺。更确切地说,任何科学技术实践都必须首先避免给人类自身及其社会文明带来价值伤害,这是科技伦理的“底线要求”。进而,作为人类及其社会文明的改进方式和手段,任何科技实践都应有益于人类自身及其社会文明的改进和改善,这是科技伦理的“普遍要求”。最后,任何科技实践都应以人类自身及其社会文明的完善和完美为最高目的或目标追求。
科技伦理的“分衍”与“互联”
需要特别指出,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重要标志或特点之一,是其知识技术的专业化和部类化,以及更重要的是其技术专业领域和知识生产部类的快速分衍与更新。这一特点提示我们,在思考科技伦理问题时必须充分注意:一是现代科技伦理学研究必须保持其理论体系与运思方法的开放性,使其能够始终切入当代诸科学技术的前沿发展领域,援用诸科学技术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技术方法。二是现代科技伦理学研究还应当把握各门科学技术的前沿进展,对其可能的或潜在的道德伦理问题积极作出预判,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价值引导和效应预估的理论作用。三是鉴于现代科技本身快速分衍、多“技”突进的知识更新状况,现代科技伦理学研究还应该发挥其哲学反思和形而上价值学论辩的综合性或整合性功能,促进诸科学技术之间的交叉互联,使其有可能形成多科对话、众技竞秀的“公共理性论坛”,从而不仅丰富自身的理论资源和技术条件,而且激发和促进现代应用伦理学乃至整个伦理学的理论更新改进。
因此,笔者想强调,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和专业分衍,多学科多技术之间的交叉与互联必将比任何时候都更显紧迫和必要,这既是现代科学家、技术工程师和伦理学人不得不面对的新挑战,也是他们获取知识技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新机遇。与之相关,由于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更新,特别是由于现代科技应用与资本、市场、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的复杂勾连,许多新科技及其成果的实际应用有可能甚或实际上已然带来许多新风险、新问题,其中必有一些新问题难以给出及时而充分的解答,成为当代或未来的科技伦理学的疑难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和疑难,除了保持必要的理论谨慎和科学理性之外,还必须创立相应的公共论坛机制,改变既定传统的伦理学工作方式,即:变个体化的学术工作方式为公共探讨的学术合作“工作坊”方式,以寻求尽可能充分普遍的公共理性认同和价值观念分享,从而形成一种开放合作、互联互动、取长补短的现代新型科技伦理学论理方式,从而使一种既具备较高理论理性又具有较为充分的实践解释力和规范约束力的科技伦理学成为可能。
最后,我们还需要注意,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一如资本和市场,但其实践运用却是蕴含价值取向或价值偏好的。科技伦理学研究不单要科学地了解现代科技及其成果本身的科学意义或知识价值,还要深刻了解并把握其市场实用价值和社会效应或意义。这是由科技伦理学的内在价值目的所决定的,也是科技伦理学研究者应当自觉理解并坚持的理论立场。(作者:万俊人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