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庆大学“双一流”建设,重点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提高我校持续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挖掘学科发展潜力和创新动力,按照“重庆大学后备拔尖人才引育计划”整体部署,学校决定实施“重庆大学科研后备拔尖人才培育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为规范培育计划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计划瞄准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国家优青、国家“万人计划”等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遵循“分类选拔、择优培育”的原则,培育经费纳入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科技处、社科处、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科技处牵头与社科处共同负责培育计划的组织遴选、立项支持、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培育计划人才的推选工作,并对推选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五条 培育计划按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两个层次进行培养:
(一)领军人才(A类):具备申报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潜力的自然科学领域42岁及以下教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50岁及以下教师;
(二)青年人才(B类):具备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潜力的自然科学领域36岁及以下教师、人文社会科学领域40岁及以下教师;
学校“百人计划”教师可申报领军人才(A类)。
第六条 学校每年遴选出两类科研后备拔尖人才共计20人,到2020年科研后备拔尖人才达到100人。
第七条 根据培育计划目标,给予A类培育计划人才三年60万元(自然科学)、4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的培育经费;给予B类培育计划人才三年40万元(自然科学)、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培育经费。
第八条 学校优先推荐入选培育计划的教师申报国家各类人才计划,组织领域专家对其进行指导,改善其工作条件,为加快培育出高层次人才创造环境。
第四章 人才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作风正派;
(二)具有中国国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在岗人员;
(三)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学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
(四)申报人在所研究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具有很好的学术影响力,具备申报相应国家级人才计划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培育计划申报依托各学院,各学院每个一级学科每年原则上推荐同类科研后备拔尖人才0-1人;具有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院可以推荐同类科研后备拔尖人才1-2人。
第十一条 各学院科研后备拔尖人才的选拔应经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充分讨论,并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学校。
第十二条 获得学院推荐的教师须填写《重庆大学科研后备拔尖人才申请书》《重庆大学科研后备拔尖人才信息汇总表》,由学院按自然科学、人文社科分类报送科技处和社科处。
第五章 评审与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学校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以评审专家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科技处统一在网站上公布评审通过的人选,并实行异议处理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入选培育计划的教师,须填报《重庆大学科研后备拔尖人才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照“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要求,按时向科技处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科技处与社科处按照“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要求,负责培育计划项目的年度考核、结题验收以及数据汇总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培育经费按年度划拨。培育计划年度考核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下年度是否继续支持。
第十九条 培育计划结题验收由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题验收强调实际产出,科研后备拔尖人才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获准的人才计划可作为项目结题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