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4月修订)
信息来源:重庆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者:殷铭泽 发布日期:2016-10-18 14:4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社会科学研究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社科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践,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创新,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为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充分调动我市社科专家学者和社科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以严谨的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组织、人才、监督、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各社科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三级管理体制,协调配合,共同履行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职责。

(一)市社科规划办在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指南;管理和使用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要求,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办好《重庆社科成果要报》;建立健全和维护《社会科学专家库》以及完成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社科单位、各区县社科联和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服务,做好项目进度检查;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三)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规范。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包括开题、座谈等形式的论证,组织项目组成员根据立项协议的要求,按照研究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采取恰当形式妥善保存承担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学科分类和我市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设立马克思主义、哲学(宗教、伦理)、政治学(党建)、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与新闻学(图书情报)、教育学、中外文学、语言学、艺术学、法学、历史学(党史)、管理学等学科;其他学科按相近原则归并到前述相关学科。

第三章  规划指南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导向以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指南》为体现。《选题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方向和选题建议,是项目申请和研究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 《选题指南》的选题重点、程序和渠道

(一)选题重点:重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着重围绕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侧重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理论的深入研究。

(二)选题程序:通过各层次各方面征集选题,知名专家评议选题并形成选题建议,报市社科联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向全市公布《选题指南》。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委托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项目、年度(重点、一般和青年)项目、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博士项目和培育项目等类别。

(一)委托项目、专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项目是市领导点题,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管理的项目。

(二)年度(重点、一般和青年)项目。每年集中组织申请,最终成果形式为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调研、咨询、论证等,下同)和系列论文(同申报项目主题密切相关的3-5篇以上论文,下同)三类。结项时限:专著类一般为2-3年;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一般为1-2年,时效性强的研究报告1年内应完成研究任务,其他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具体确定完成时间。

(三)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博士项目和培育项目。追加项目是指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给予追加立项。后期资助项目是指面向党政领导和重大理论与实践进行的对策研究,被市级领导肯定批示,或为市委、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文件采用吸纳的成果,给予相应资助的项目。特别委托项目是指市级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自筹研究经费,开展需要专门扶持的应用研究,并经市社科规划办评审认可的项目。博士项目是指以博士毕业论文为基础深化研究的项目,也包括一部分市级社科单位内部设立研究项目的深化研究。培育项目是指面向三十九岁(含)以下青年学者开展的旨在提高学术研究能力的资助项目。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当年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受理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要符合《选题指南》的要求。重点研究选题、重要研究方向原则上按《选题指南》原题申请;一般项目按《选题指南》条目方向自主拟定选题;符合《选题指南》指导思想有重要实践意义的自选项目也可申请;基础研究项目的申请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发展趋势,强调学术创新。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采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的方法。各社科单位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各区县申请人通过所在地区社科联统一申请;各社科社团会员可通过其社团申请;其他申请人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9周岁。

(三)申请重点项目及以上者,须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项目的研究;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能参加其他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

(五)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者,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从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http://www.cqskl.com)下载《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照当年要求填写后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和《项目申请书》内容审核,并承担信誉责任。

(三)报送材料。各相关单位将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按照要求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五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

(一)在 《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学科评审专家。

(二)同一学科中同一社科单位只选聘一名专家。

(三)凡参与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专家,均不得作为当年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专家。

(四)优先选择学术水平高、学术信誉良好的同行知名专家。

(五)侧重选择经验丰富、大局观念强的专家。

(六)评审专家连续担任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评审,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申请。

(二)单位核查。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社科社团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次核查。

(三)市社科规划办复核。市社科规划办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复核。

(四)专家初评。市社科规划办将复核合格的《项目论证活页》提交专家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

(五)汇总、初审。市社科规划办对专家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按得票多少初步确定候选项目名单,报市社科联初审。

(六)专家复评。市社科规划办将市社科联初审确定的候选项目送评审专家复评。复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

(七)汇总、审定。经市社科规划办统计汇总后,由市社科联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科、类别比例等情况,对项目的建议名单、项目类别、资助经费进行审定。

(八)执行审批程序,确立资助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立项程序

(一)通知立项。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规划办通过网站等形式发布信息,同时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二)签订协议。根据本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正式确立。

(三)拨付经费。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相关规定,向立项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经费。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中期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资助项目采取不同形式了解和检查研究进展,所在单位要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

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撤销制度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久拖不结项的;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类别等情况确定。其中重点项目5万左右;一般项目3万左右;青年项目2万左右。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属于国有资金,其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基本财务制度。

(一)经费拨付后,项目管理单位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出具的符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财务结算为结项的必要条件。

(二)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助经费分二次拨付,启动经费于《立项协议书》签定后,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60%。预留经费(扣出成果鉴定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拨付预留经费,且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或部分经费,最终成果不得使用“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

(三)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等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劳务费(重点项目以上的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出版印刷费、咨询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管理费(按项目资助经费的5%提取,委托项目、专项项目和重大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每项最多不超过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四)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费用

专家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按标准(标准另定)从项目预留经费中支付。

第八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三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质量要求的,办理验收结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聘请5名专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聘请3名专家,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鉴定无效。最终成果为专著的,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出版的专著要及时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结项基本条件

(一)重点项目结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类:原则上完成15万字符以上的书稿。

2.研究报告类: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在5万字以上(调研类研究报告须提供调研过程和数据来源的详细材料,下同)。

(二)一般项目结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类:原则上完成10万字符以上的书稿。

2.系列论文类: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

3.研究报告类: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在3万字以上。

(三)青年项目结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专著类:原则上完成8万字符以上的书稿。

2.系列论文类: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3.研究报告类:研究报告原则上应在2万字以上。

(四)上述“专著”中,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要与项目申请书的选题一致,项目负责人应有2篇是第一作者,其余论文作者可为项目组成员;在成果的基金标识中,“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应排名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免于鉴定条件

研究成果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免于鉴定是指免于专家通讯鉴定。

(一)重点项目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学科级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一致的论文2篇。

2.成果获得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运用。

3.以相近研究内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资助的。

4.市社科规划办认为免于鉴定的其他情况。

(二)一般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学科级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一致的论文1篇。

2.成果获得市级领导一般性(含肯定性)批示的。

3.以相近研究内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一般或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立项资助的。

4.市社科规划办认为免于鉴定的其他情况。

(三)青年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学科级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一致的论文1篇。

2.成果获得市级领导一般性(含肯定性)批示的。

3.以相近研究内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一般或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立项资助的。

4.市社科规划办认为免于鉴定的其他情况。

(四)国内学科级期刊名录由市社科规划办认定。项目成果在国外期刊上发表或入选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其学术价值由市社科规划办请相关学术机构和知名专家认定。

第二十六条 结项程序

(一)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结项申请书》),并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印制装订相关结项材料。

结项材料包括:《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材料》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成果(专家评审件)》纸质件和《结项申请书》、成果简介和结项成果(专家评审件)的电子文档。

(二)项目负责人将结项材料交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对于研究成果严重偏离《项目申请书》中的设计要求,或者没有达到结项基本条件的,或者提交的结项材料不符合市社科规划办要求的,不得上报。

(四)市社科规划办对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和科研相似度鉴定。材料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送审;研究成果相似度超过20%的,返回重新修改,并做不良记录。科研相似度鉴定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相似度鉴定办法》。

(五)审核合格的申请结项材料,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学科分类送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六)市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成果等级。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成果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为通过,“不合格”为未通过。

(七)通过鉴定者,市社科规划办进行验收结项,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三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评审。评审仍不能通过的,项目组须在三个月内对成果再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再次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符合条件的成果办理结项,颁发结项证书。

第九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凡正式发表和出版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字样;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成果根据不同类型、主题和内容,由市社科联和市社科规划办召开成果汇报会、成果应用推荐会、新闻宣传发布会等,促进成果转化。项目所在单位要创造条件为项目成果交流转化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成果宣传推广机制。结项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市社科规划办要及时通过《重庆社科成果要报》或其他方式上报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择优出版《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提要汇编》。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成果宣传推广。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健全组织保障、专家保障、经费保障和监督保障。

(一)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依托高水平专家确保研究质量,建立健全市社会科学专家库,对专家实行信誉记录和动态管理。

(二)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所在单位依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提供经费配套。

(三)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市社科规划办及时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履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并接受市社科规划办、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

对于久拖不结的项目,要定期清理,督促结项直至终止研究,撤销项目;对于存在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成果,要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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