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教育部核拨我校专门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学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
(二)严格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获资助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对各项目的预算编制与执行、课题研究进度负责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牵头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学校统筹设计、经费分配、监督项目经费执行,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批复,并对已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项目执行进度使用专项经费。
第八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进行审核、审查;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已购设备的验收、建账、建卡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定期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供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二条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发票后须附清单。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照《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按照《重庆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助研)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范围编制。项目预算分为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原则上为当年需使用的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编制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因项目研究需要自制设备,可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费、专用材料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劳务费预算按项目研究情况据实申报,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批复的项目年度预算一次性划拨当年预算额度。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此外,研究经费可根据研究的实际情况在开支范围内调剂使用,结题时决算与预算调整同时进行。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用款。9月30日预算执行率应达到75%以上,年末应全额使用,否则,学校将剩余额度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庆大学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0〕205号)及《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重大校〔2013〕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