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的项目经费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学校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提供经费管理专业化服务的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所聘人员纳入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科研项目助理岗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项目数量、科研经费总量及预算批复情况等向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提出设岗及聘用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其聘用程序按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规定必须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的项目应有指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多个科研项目可共享一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不得由学校在职人员兼任,不得为在校学生。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熟悉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做好科研项目财务服务工作;
(二)协助科研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
(三)负责跟踪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及时办理项目立项;
(四)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经费支出,负责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
(五)负责对科研项目各类借款的及时清理;
(六)负责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推动预算执行进度;
(七)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审计、检查等监督工作,参加财务验收会议;
(八)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科研项目组提供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科研财务助理的相关培训,并将科研财务助理参加培训情况及时反馈给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组。
第八条 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组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二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薪酬待遇由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参照重庆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所需费用在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开支,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合同及聘期管理等按照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