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稳定科研队伍,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务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二条 劳务费预算由科研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第三条 劳务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组成员中博士后、访问学者和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三章 劳务费开支标准及发放流程
第四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劳务费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发放清册,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上,不能现金发放。
第六条 劳务费根据预算额度发放,不得超预算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