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重庆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 发布者:张蕾 发布日期:2016-10-14 16:28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内科研机构是重庆大学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二级学院的研究所(院)、研究中心等校内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及省部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二级行政管理职能或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三条 校内科研机构分研究所(院)、研究中心两类。研究所(院)一般以从事基础研究为主,研究中心一般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为主。

第二章 机构性质及要求

第四条 校内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涉及人员编制和行政级别,依托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第五条 拟建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实力,及相关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条件支撑。

第三章 机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须填写《重庆大学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从科技处或社科处的主页下载),经依托学院审查同意后上报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七条 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申请时还须提供经双方协商后的共建方案,主要包括: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管理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等,经依托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所长(主任)由重庆大学在职、在岗的教师担任(或兼任),负责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属跨学院、跨单位组建的科研机构,若因工作需要,由所在二级学院向校长办公室申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办理该科研机构的印章事宜,并严格按照重庆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依托学院每年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学校每年组织专家对校内科研机构进行年审,对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的科研机构,进行撤销。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委托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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